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今起召开 一带一路方案或将出炉
如何从短期的遏制转变成长期的制度化吸纳,从而建立一套能够适应内外环境持续变迁的富有弹性的调查权运行机制将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主席在同各国元首之间的交往中,必须要对国际问题亮明观点,表明态度,以至于宣布具体对策。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我国建国以后在经济上走的是苏联的发展模式,主要是以五年计划为发展规划和目标,也就是说每五年是一个发展阶段[8]。[20] 参见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也就是说,制宪者的本意实际上是国家主席独立行使外交权,而不受其他国家机构的限制。政党体制补强了国家体制层面的单一制属性。因此,在制定宪法的时候,将缔约权授予了国家主席。
以上的几个原因都是笔者的一些推测,客观来说,共和国初建之时,各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共和国的领导人来塑造。即使是最保守的推测也可以预料到,这项权力的实质效果是赋予国家主席对于地方领导人的提名权。[11] 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195页。
为什么说制宪者应该注意到任期届数的问题,因为不管是中共以往与国民党在协商立宪时的斗争经验,抑或是参考外国的宪法对于国家元首的任职届数的规定,这种重大问题都是不应该忽视的。当然,在宪法中加入关于国家主席的任期届数限制将不仅会约束国家领导人,也会使广大的人民群众树立起领导人有任期届数限制的意识。关于国家主席的任期的问题,除了时间上的长短以外,任职届数亦是非常重要的内容。[33]1982年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体现在第80条、第81条。
在笔者看来,这种变化几乎是改变了原有的定位和设想。乙 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院所属各部部长、副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国防委员会组成人员。
不过,还有一种可能是毛泽东已经提前了解了民主德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宪法关于总统任职的年龄规定,询问资产阶级宪法中的规定只是想找到更多的参照。在主席缺位的三个月内,再由全国人大选举一次,似无太大必要。[21] 4. 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讨论经济计划、听取财政收支报告、外交问题等[27]。
第三,他认为最高国务会议只是提出建议。 二、对宪法草案初稿中国家主席制度的文本分析 (一)对宪法草案初稿38-40条的分析 宪法草案(初稿)中关于国家主席的规定如下[3]: 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权力的取消则关乎我国军事领导体制的改变。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事实上,美国宪法中在第二条第三款中也规定了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有关国情的报告,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从1954年2月底到三月初,在北京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的成员也参与了对宪法草案的讨论和修改。
在草案初稿中,最高国务会议的召集对象为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而在1954年宪法中,在召集对象上增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直至1982年宪法修改时才重新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制度。中国有着历史形成的特殊政治体制和政治权力框架,但在全球化时代中国作为一个政治大国为了顺畅地开展国际交往,又必须使用国际社会可理解性接受的政治、法律语言。上述的三个条文是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资格和任期的规定。(五)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我查阅了一些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大多规定 35 岁到 40 岁以上,后来向毛泽东汇报,他说,写 35 岁好不好,以后国家主席的担任年龄就定为 35 岁。从宪法草案初稿的情况来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立宪者意图将实际的权力运行用宪法的语言规定下来,但是后来的变化使得这一努力没有能够完全实现。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从这条批语的措辞来看,毛泽东的语气非常坚决,这和其他带有商量语气的批语是明显不同的。
第二,删去这一权力,可能是为了避免国家主席的建议被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否决的情况出现。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总统的权力来自于其个人对周围人的政治影响力而不是宪法上的那些笼统的规定。上述第81条与1954年宪法第41条表述完全相同。
[22] 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刘少奇为第二任国家主席。[12] 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177-182页。二是不将委员长纳入法定的最高国务会议的召集对象,可能是认为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国家主席召集最高国务会议并将委员长纳入召集对象,是否降低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因此,中国探索用宪法来规制国家元首的权力之路,就注定是个曲折漫长的过程。
[5] 参见董成美:《制定我国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回忆》,《法学》2000年第5期。戊 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这两条(即上面的41条第1款)是说,主席也有些事去做,不是专门吃饭。此种情况下,再由他去召开最高国务会议不仅勉为其难,也不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如果刘少奇不去统率全国武装力量,那么,他就是没有去很好地履行宪法,如果刘少奇严格地执行宪法,统率武装力量,就必然要违背党的体制,这就是现实中遇到的矛盾,是始料不及的。 四、1982年宪法中国家主席制度的变化 自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政治生活处于极度不正常状态,国家主席制度也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彭真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并不涉及元首制度问题。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国家主席的任期与党代会的任期问题。第二,他认为这不是一项经常行使的职权,他说在必要的时候,也就是说很少开,有紧急的大事情才开会商量一下。本文所探讨的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就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的重要产物。
引自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326——327页。当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这个机构不存在的时候,其所发挥的议事协调功能需要找到可替代的机构,这个机构便是最高国务会议。
[33]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载于《宪法学资料选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10月版,第185页。[26] 参见赵金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7期。
[25] 毛泽东在1954年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上,曾对这个条文做过解释。[21] 许崇德先生认为:国家主席的外交权,当然不完全是形式上或者礼仪上的……中国是一个 大国,国家主席的外交活动当然比较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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